(2017)内0785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乌兰托娅申请执行张国海、刘海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托娅,张国海,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兰托娅,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田旭光,内蒙古敖鲁古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国海,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关于乌兰托娅申请执行张国海、刘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乌兰托娅关于迟玉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8163.6元。案件受理费5104元,申请人乌兰托娅负担2552元,被执行人张国海、刘海军负担2552元。张国海、刘海军负担执行费1860.74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国海、刘海军同意按月扣划低保收入,申请人同意此执行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国 山审判员 陈 伟 平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殿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