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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曌与锁占山、锁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曌,锁占山,锁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544号原告:刘曌,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锁占山,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锁占龙,男,50岁,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刘曌与被告锁占山、锁占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曌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刘曌负担。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