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云新、姜玉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云新,姜玉芳,吴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财保20号申请人:姜云新,女,汉族,1966年10月23日生,现住芒市。委托代理人:血春红,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姜玉芳,女,阿昌族,1962年6月18日生,现住芒市。被申请人:吴林忠,男,汉族,1961年9月10日生,现住芒市。申请人姜云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玉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姜玉芳在芒市中玉宾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5600×××3A)认缴的50万元股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以500000元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云新请求对被申请人姜玉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姜玉芳在芒市中玉宾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5600×××3A)认缴的50万元股份,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21日。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姜云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慧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盘玲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