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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彦丽与薛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丽,薛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286号原告:李彦丽,女,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薛胜利,男,37岁,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丽诉被告薛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丽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薛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彦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彦丽撤回对被告薛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彦丽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