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72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2008年5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城、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甘****68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民航什字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甘****1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被告人何某某抽取血样鉴定: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0.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甘****68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民航什字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甘****1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张某某报警后,被告人何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何某某抽取血样鉴定: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0.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席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