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良勇、河北佳加旺淀粉糖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良勇,河北佳加旺淀粉糖业有限公司,刘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7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孙良勇,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北佳加旺淀粉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胜被执行人刘国胜,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孙良勇申请河北佳加旺淀粉糖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仲裁秘字第029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金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