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5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志英、马俊明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英,马俊明,张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5刑初28号公诉机关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志英,曾用名马玉平,男,生于1957年11月16日,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身份证号6205251957********,小学文化,原恭门镇梁湾村党支部书记,农民,住本县恭门镇梁湾村五组173号。被告人马俊明,男,生于1956年6月2日,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身份证号6205251956********,小学文化,原恭门镇梁湾村主任,农民,住本县恭门镇梁湾村*组**号。被告人张自强,男,生于1964年9月5日,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身份证号6205251964********,初中文化,原恭门镇梁湾村文书,农民,住本县恭门镇梁湾村*组**号。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贪污罪被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9日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志英、马俊明、张自强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志英、马俊明、张自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6年被告人马志英任张家川县恭门镇梁湾村村党支部书记,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马俊明、张自强分别任张家川县恭门镇梁湾村主任、文书,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和冒领他人的低保金、惠农资金共计171335.90元。具体事实如下:2009年张家川县恭门镇梁湾村给全村农户统一办理了“一折通”,但在发放“一折通”时,马志英、马俊明、张自强发现马建英、马宝林、马虎子等人名下的“一折通”属重办(其家属名下也办理了“一折通”),经商量后决定不予发放,由被告人马俊明暂时保管。2010年10月份,恭门镇粱湾村在分配低保指标时,马志英、马俊明、张自强明知自己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违反低保管理规定,经马志英提议,马俊明、张自强同意,决定给马志英申报6个4类低保,在马建英的名下申报7个2类低保,低保金和惠农资金由马志英领取并使用;给马俊明申报5个4类低保,并利用马俊明保管王华“一折通”的便利(因王华全家在新疆,其父亲王贵生将“一折通”交由被告人马俊明保管,为其代领低保及惠农资金),在王华名下原有低保数的基础之上增加4个3类低保,由马俊明领取使用,同时马虎子的“一折通”继续由马俊明保管并使用惠农资金;给张自强申报5个4类低保,在马宝林名下申报6个2类低保,低保金和惠农资金由张自强领取并使用。后马志英安排张自强负责上报低保人员花名册,在上报低保花名册时,张自强伪造了甘肃省农村最低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及其他资料,在未经村民民主评议和向村民张榜公示的情况下,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马志英从2009年4月至2016年7月领取马建英名下惠农资金7289.82元;从2010年第4季度至2014年第1季度领取马建英名下低保金34296元,领取自己名下低保金21588元;共计63173.82元,其中10500元用于公务支出,52673.82元用于家庭开支。马俊明从2009年至2016年1月领取马虎子名下惠农资金8910元;从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领取王华名下惠农资金3126.52元;从2010年第1季度至2014年第1季度领取王华名下低保金17618元,领取自己名下低保金17965元;从2014年第2季度至2015年第2季度领取马虎子名下低保金4032元;共计51651.52元,其中9774.51元用于公务支出,41877.01元用于家庭开支。张自强从2009年4月至2016年7月领取马宝林名下惠农资金3657.79元;从2010年第4季度至2014年第1季度领取马宝林名下低保金32388元,领取自己名下低保金20485元;共计56530.79元,其中9800元用于公务支出,46730.79元用于家庭开支。在侦查阶段,马志英退赔赃款52643.82元,马俊明退赔赃款41877.01元,张自强退赔赃款46730.79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举报信、立案决定书、任职证明、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省市县下发的农村低保政策性文件、梁湾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车辆购置信息、梁湾村农村低保发放花名册、“一折通”交易明细及取款凭证、梁湾村村务收支账务票据与统计表,证人毛民生、韩兆芳、杨福荣、李兴奎、马志杰、李旭、张丰亮、马存权、马瑞峰、王忠堂、王忠孝、米世勤、马路思、马义明、马建英、马世荣、马宝林、马士恒、马虎子、王忠科、王忠孝、王华、马西叶、马占魁、苏天佑、马文娟、杨士恒、马存女、马哈哈、马国宏、马俊清、马木沙、蒲国智、王志成、李小燕、杨进斌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英、马俊明、张自强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恭门镇政府从事农村低保金、惠农资金管理的便利条件,明知自己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采取伪造低保金申领档案,骗领低保金和冒领他人的低保金、惠农资金共计171335.9元,数额较大;其中:马志英骗取农村低保金及惠农资金63173.82元,马俊明骗取农村低保金及惠农资金51651.29元,张自强骗取农村低保金及惠农资金56530.79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马志英作为村党支部书记,首先提出犯意,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马俊明、张自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案发后退赔了赃款,且将部分赃款用于公务支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追缴的赃款属于国家专项资金,依法应予以没收,由追缴机关上缴财政。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财产的所有权,维护国家廉政制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志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缴纳30000元)。被告人马俊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20000元)。被告人张自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20000元)。二、三被告人退赔的赃款141251.62元(暂存于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本判决生效后由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上缴国库)(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世忠审 判 员 马应录人民陪审员 李峰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妥瑜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