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双友与尹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友,尹跃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917号原告:李双友,男,1971年3月21日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尹跃飞,男,1988年2月24日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窦庆敏。李双友与尹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双友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双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李双友负担。审判长 杨久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