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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双友与尹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友,尹跃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917号原告:李双友,男,1971年3月21日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尹跃飞,男,1988年2月24日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窦庆敏。李双友与尹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双友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双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李双友负担。审判长  杨久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