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伟明与大连铧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伟明,大连铧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344号原告:杜伟明,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大连铧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凌路169A号17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宜政。原告杜伟明与被告大连铧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杜伟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杜伟明以双方庭前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大连铧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伟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杜伟明负担。审 判 员 姚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