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江与张燕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张燕琴,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863号原告:李江,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燕琴,女,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XX,男,194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诉被告张燕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江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江负担。审 判 员 李红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邱一恒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