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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江与张燕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张燕琴,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863号原告:李江,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燕琴,女,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XX,男,194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诉被告张燕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江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江负担。审 判 员 李红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邱一恒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