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帅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