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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880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京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京凤,丁永根,王永建,汪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88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69号,组织机构代码:14400940-X。法定代表人陈全水。被执行人汪京凤,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丁永根,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上虞市。被执行人王永建,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汪淑凤,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作出的(2016)浙0127执88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王永建名下9559980320031901616帐号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永建名下9559980320031901616帐号658376.3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海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