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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麻城市元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伍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元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伍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898号原告:麻城市元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将军路麻城广场五楼。法定代表人:陈卫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彬,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元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城市元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伍彬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城市元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元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承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