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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许福伦、广西天沃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福伦,广西天沃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许福伦,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广西天沃酒店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长风路1-1号金水岸会所1-3层。法定代表人罗金成。许福伦与广西天沃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37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天沃酒店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福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天沃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天沃酒店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许福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天沃酒店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福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罗淞元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