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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志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王月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发,王月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290号原告杨志发,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杨述距,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月琼,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西大道政协八四厂综合楼C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1753088668H。负责人薛顺建,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发诉被告王月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杨志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0元,依法减半收取2730元,由原告杨志发负担。审 判 员 肖厚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史 渊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