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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张金伟与王小伟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伟,王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45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伟,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江左乡。被执行人:王小伟,男,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伟与被执行人王小伟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金伟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小伟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四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