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占珍、王彦虎、李占海、李奎、李海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奎,李占海,李占珍,李海洋,王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16区新华苑小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7021011-1。法定代表人朱定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奎,男,回族,1986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40324198605020913,第六师军户农场养殖户,住第六师军户农场9连72栋101号。被执行人李占海,男,回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27196509100818,第六师军户农场养殖户,住第六师军户农场9连9栋101号。被执行人李占珍,男,回族,1963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2719630205085X,第六师军户农场养殖户,住第六师军户农场9连72栋2号。被执行人李海洋,男,回族,1987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654127198704071533,第六师军户农场养殖户,住第六师军户农场9连90栋14号。被执行人王彦虎,男,回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01196704156816,第六师军户农场养殖户,住第六师军户农场11连45栋2号。本院在执行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奎、李占海、李占珍、李海洋、王彦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