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玉与廖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廖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736号原告:张玉,女,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晶晶,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周敏,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张玉与被告廖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张玉;送达费90元,由原告张玉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满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