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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玉与廖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廖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736号原告:张玉,女,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晶晶,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周敏,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张玉与被告廖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张玉;送达费90元,由原告张玉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满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