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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当阳市新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阳市新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当阳市新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村。法定代表人任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当阳市新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以前��付申请执行人当阳市新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烟煤款46596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145元,申请执行费7000元,由被执行人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