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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樊某1与樊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1,樊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500号原告:樊某1,女,1973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樊某2,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1与被告樊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某1负担。审判员  卢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