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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可晓宇、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可晓宇,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可晓宇,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英(系可晓宇之母),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宇,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红磡领世郡尚景园16-C309。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兰,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可晓宇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2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可晓宇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亦表示认可。本院认为,上诉人可晓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可晓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可晓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东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