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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桂法、朱桂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法,朱桂彬,任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陈桂法,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朱桂彬,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任惠红,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桂法与被执行人朱桂彬、任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21000元,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