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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华与郑锦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郑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张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郑锦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郑锦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100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920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六个银行账户并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后因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主动向本院支付全额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9255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16)粤0305民初10094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305民初1009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大雄审判员  李艾嘉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