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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行审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镇平县建设局、白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平县建设局,白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4行审337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建设局。住所地:镇平县健康路会展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0603771—X。法定代表人:陈文兴,任该局局长。��托代理人:王坚、刘洋,该局工作人员,特别受权。被执行人:白哲,男,生于1989年11月14日,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镇平县建设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2日对白哲作出的镇建罚决字(2016)第16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处以11200元罚款。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镇平县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对镇平县建设局作出的镇建罚决字(2016)第16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镇平县建设局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白哲送达了镇建罚决字(2016)第16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告知白哲在接到本通知六十日内依法向南阳市建设局或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白哲还可以在接到通知书六个月提起行政诉讼。镇平县建设局应当在白哲的六个月起诉期限届满即2017年6月22日之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镇平县建设局却在2017年6月19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镇平县建设局作出的镇建罚决字(2016)第16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毅审判员  张涛审判员  江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李政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