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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风杰与张忠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杰,张忠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748号申请人:张风杰。被执行人:张忠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风杰与被执行人张忠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5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守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河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