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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林娜诉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娜,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544号原告高林娜,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西新村南街委托代理人高占科,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法定代表人安建利,主任。委托代理人姚冠宇,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磊,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林娜诉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高林娜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林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林娜负担。审 判 长  张成金审 判 员  白清阁代理审判员  王敬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亚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