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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昌明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明,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王昌明,男,满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被执行人XXX,男,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申请执行人王昌明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家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