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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霍尔果斯万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江苏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霍尔果斯万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江苏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建鑫矿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孙荣,吴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7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霍尔果斯万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江苏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中哈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H3路以东,天盛国际中心1A20号房。法定代表人:常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啸,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29号。负责人:赵传标,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遥,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鹏,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建鑫矿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北路国际花园106—107及206—207号。法定代表人:孙荣。原审被告:孙荣,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原审被告:吴明华,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再审申请人霍尔果斯万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建鑫矿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孙荣、吴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霍尔果斯万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虞政平审 判 员 马东旭审 判 员 张爱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夏根辉书 记 员 何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