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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2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49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2,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长宁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2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2于2017年4月20日10时许,经事先电话及微信联系,约定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2小包冰毒,嗣后,被告人周2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王某毒资人民币700元。同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周2至本市长宁区遵义路XXX号南丰城5楼放映室门口,将2小包白色晶体状毒品交付给王某,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周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称重,上述2小包白色晶体分别净重0.24克和0.34克;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2小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逮捕证》,拍摄的相关赃证照片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2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2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2到案后有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涉嫌犯罪的嫌疑人的立功表现;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分别情节均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帼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