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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凡林与刘勇、刘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林,刘勇,刘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336号原告:孟凡林,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刘勇,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告:刘莎莎,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告孟凡林与被告刘勇、刘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孟凡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凡林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计835元。审判长 张 莉审判员 原 琳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芳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