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克、平伟等与崔永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克,平伟,崔永利,高二奇,王振江,李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936号原告杨克,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原告平伟,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田金良,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永利,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保定市。被告高二奇,男,汉族,成年,住容城县。被告王振江,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容城县。被告李立伟,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住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克、平伟与被告崔永利、高二奇、王振江、李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克、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