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卫平、河南默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卫平,河南默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7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董卫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默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凯,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董卫平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默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卫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提交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投资理财合同关系,据此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并告知申请人应到辖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项之规定,因现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故申请人依法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委托投资理财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作为原审原告有责任举证证明其要求返还投资理财款的事实依据,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据此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卫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