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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小文与李海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文,李海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24号原告张小文,住焦作市。被告李海新,住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同运,住焦作市。原告张小文与被告李海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为:被告李海新连带赔偿被担保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45万元,共计95万元。原告张小文、被告李海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同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文撤回对被告李海新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张小文承担。审 判 长  张家辉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