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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水平与靳孝书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水平,靳孝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31号申请执行人:赵水平,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东井岭乡牛家掌村人。被执行人:靳孝书,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壶关县东井岭乡高岸上村人。本院在执行赵水平与靳孝书劳务合同一案中,申请人赵水平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晋0427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现因申请人赵水平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7执31号执行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