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朝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朝锋,郑丽萍,郑良锋,颜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统一社会代码:913505264894909722。法定代表人:苏德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兴,该联社员工。被执行人:颜朝锋,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郑丽萍,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郑良锋,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颜建成,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执行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颜朝锋、郑丽萍、郑良锋、颜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54948.34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