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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子毅与王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毅,王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4民初273号原告杨子毅,男,汉族,1987年7月4日生,山西省昔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婷,女,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江丽,女,汉族,1990年3月6日生,山西省昔阳县人。原告杨子毅与被告王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子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江丽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子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江丽立即归还原告杨子毅借款2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熟人,2017年1月份时,被告王江丽称要立即还信用卡向原告杨子毅借款26000元。当事人双方约定,被告王江丽过十几天之后就将此款还给原告,约定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往被告索要借款,但是被告表示暂时无钱归还,便于2017年2月28日给原告打起了欠条,并且约定了分期归还,分别于2017年3月1日归还10000元,3月9日归还20000元。期间被告王江丽父亲王元军曾替被告归还4000元。约定分期给付期限届满后,仍未予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两份)。被告王江丽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及相关证据,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定被告王江丽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承认原告杨子毅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江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子毅借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王江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