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伟、张洪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张洪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412-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洪旗,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张伟与张洪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洪旗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洪旗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的存款账户(只收不付),账号:10030296286210000000049,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