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4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黄胜、徐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黄胜,徐忠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14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许正兆,行长。被告:黄胜,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告:徐忠霞,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合肥市肥西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黄胜、徐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69元,减半收取计1034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彭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