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沈正国、李冠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正国,李冠勇,沈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091号之一申请人:沈正国,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波,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敏,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李冠勇,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沈小凤,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皖0102民初4091号财产保全裁定,于2017年5月15日查封了沈小凤名下皖A99C75号车辆,并于2017年5月27日查封了担保人沈敏、杨碧野名下位于合肥市××站区当××与××大道交口××家园××室(合瑶字第8120088493)担保房产。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且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沈小凤名下皖A×××××号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沈敏、杨碧野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瑶海家园32幢601室(合瑶字第8120088493)担保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