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宝兴县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孔祥虎、伍万蓉、孔林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兴县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孔祥虎,伍万蓉,孔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执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宝兴县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卿运和,四川金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祥虎,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23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伍万蓉,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16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孔林刚,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10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执行宝兴县盛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孔祥虎、伍万蓉、孔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核实,(2014)川雅市安信抵登证字第17号《抵押登记证书》中所记载的房屋,房屋位置现状和该房产证登记记载不一致,且该房屋被第三人所实际占有,房屋权属可能存在争议,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孔祥虎、伍万蓉、孔林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学文审判员 孙智勇审判员 张 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苟川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