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冬青与德州馨秋种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冬青,德州馨秋种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财保73号申请人:李冬青,女,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被申请人:德州馨秋种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法定代表人:张超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李冬青于2017年5月25日向德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馨秋种苗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57350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李冬青已提供担保。2017年6月19日,德州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馨秋种苗科技有限公司的的银行存款或其等额财产45735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