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永杰与于建强、于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杰,于建强,于兴旺,于保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803号原告:林永杰,男,汉族,现住利津县。被告:于建强,男,汉族,现住利津县。被告:于兴旺,男,汉族,现住利津县。被告:于保民,男,汉族,现住利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杰与被告于建强、于兴旺、于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永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永杰负担。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