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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平平申请执行吴高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平平,吴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34号申请执行人田平平,男,汉族,1991年4月28日出生,住黎平县。被执行人吴高亮,男,汉族,1992年6月17日出生,住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田平平申请执行吴高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田平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凭裁定书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秀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