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平平申请执行吴高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平平,吴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34号申请执行人田平平,男,汉族,1991年4月28日出生,住黎平县。被执行人吴高亮,男,汉族,1992年6月17日出生,住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田平平申请执行吴高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田平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凭裁定书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秀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