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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马丹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马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白长岁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杰,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就业局书记,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通海路吉地华庭小区。被执行人:马丹丹,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马丹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丹丹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17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秀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