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馨与云梦县环城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馨,云梦县环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3民初1029号原告:高馨,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甫,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梦县环城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伍洛镇伍洛寺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峰,云梦县伍洛镇伍洛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原告高馨与被告云梦县环城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甫、被告环城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李新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环城公司赔偿高馨财产损失128875元。事实和理由:高馨于2010年11月26日购买位于云梦县××小区中心街××单元××楼的房屋一套,并居住至今。2014年间,环城公司对包括高馨住房的富康小区进行水改,在屋面铺设自来水管道,2016年2月17日,高馨在向环城公司缴纳入户管改费1100元后,一直使用环城公司提供的自来水。2016年7月22日,位于高馨住房楼顶屋面的自来水管道因材料劣质而破裂,造成屋面严重积水,导致高馨住房的墙面多处严重渗水,装修部分严重损坏和房屋内大量积水。2016年8月8日,云梦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云价认综[2016]13号《关于房屋装修受损项目的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确定项目10项共计40518元,疑异项目12项共计85857元,合计126375元;2016年8月19日,高馨缴纳价格鉴定费2500元。高馨与环城公司之间事实上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环城公司应按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损失予以赔偿。被告环城公司辩称,本案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应按此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追加物业管理人聂四清为被告,对此损害环城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1.富康小区的物业管理一直是聂四清负责,供水也只针对聂四清,并未与小区住户单独订立供用水合同,故与高馨之间不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2.环城公司只将管道从伍洛程垸水厂接到小区大门内,小区内的管道是原开发商铺设的,屋面自来水管道老化破裂的责任不在环城公司;3.损失计算中确定项目价值过高,疑异部分损失不能确定;4.高馨对自己的住处疏于管理,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环城公司对证据《售房合同书》及《收据(购房款)》提出异议,认为无法证明高馨对受损房屋的所有权,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高馨持此合同书及收据并作为此合同的相对方,该房屋的相关权利即归属于高馨,故对上述证据及待证事实予以采信;2.环城公司对证据《关于房屋装修受损项目的价格认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鉴定内容中确定项目与疑异项目价值过高,实际上并不需要全部维修,另外疑异部分无法确定损失,经审查,该证据真实、合法,环城公司既不申请重新鉴定,又不能指出该意见书存在的在程序或者实体上的明显错误,故对上述证据及待证事实予以采信;至于环城公司主张疑异项目无法确定损失,该意见书载明“第二部分为有疑异的项目(是指为委托中,无法通过现场勘验情况等综合分析确定项目的)”,对于该疑异项目损失,环城公司的主张与意见书的内容相符。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1月26日,高馨购买位于云××县伍洛镇“富康小区”中心街半单元六楼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系2009年建成,主体为砖混结构六层,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照。“富康小区”的物业管理自高馨购房以来,一直由聂四清个人负责,此前房屋的供水来源为“富康小区”抽取的地下水,未接入自来水供水管网,聂四清收取每户360元的物业管理年费用,其中就包括该供水费用。2016年2月17日,高馨向环城公司交纳在《收据》上注明为“入户管改”的费用1100元,环城公司则在为其更换入户水表,将“富康小区”的供水管网接入环城公司自来水供水管网后,向其供应自来水,并按入户水表收取自来水费。2016年7月22日,路人发现该房屋所在楼房漏水后通知聂四清,聂四清即通知环城公司处理,因高馨在外打工房屋长期闲置,聂四清又设法找到高馨亲属代为处理。该事件发生后,确认漏水系高馨房屋楼顶屋面的自来水管道破裂,导致楼顶屋面大量积水并渗漏至六楼高馨及五楼邓双林等房屋内,该处破裂的楼顶屋面自来水管道为原房屋开发商铺设,环城公司未予更换。2016年8月8日,云梦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云价认综[2016]13号《关于房屋装修受损项目的价格认定意见书》,对高馨房屋因漏水导致的装修等损失作出认定:确定项目10项共计40518元,疑异项目12项共计85857元,合计126375元;2016年8月19日,高馨缴纳价格鉴定费2500元。本院认为,环城公司收取高馨的“入户管改”费用,为其安装入户水表,向其供应自来水,并收取其使用的自来水费,双方均已履行供用水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为对方接受,在事实上已形成供用水合同关系。高馨在本案中选择以供用水合同法律关系为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并拒绝追加该供用水合同相对方之外的“物业管理人”聂四清为本案被告,属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环城公司主张以侵权之诉申请追加聂四清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供用水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双方对此无明确约定,参照《孝感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养护等管理责任”,如无合同的特别约定,环城公司理应对其认可的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与该部分供水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负责该部分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而事实上,环城公司向高馨出具注明“入户管改”的《收据》,收取高馨费用1100元,为高馨更换入户水表,理应确保该入户水表前的供水设施处于适于供水的状态;故环城公司“入户管改”意思表示的范围不仅应包含对入户水表的维修、更新、养护,还应包含入户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的维修、更新、养护,以保障向用户供水的畅通与安全,该维护责任属环城公司的合同义务,环城公司未对入户水表前的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养护即属违约。至于该楼顶屋面自来水管道破裂是否还存在其他外力因素的影响,环城公司属专业经营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但环城公司既无明确主张,又未提交证据,故本院不予考虑;至此,本院认为环城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与楼顶屋面自来水管道破裂及高馨房屋内的装修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环城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环城公司维护范围内的楼顶屋面自来水管道破裂,导致楼顶屋面积水渗漏到高馨房屋内致使其屋内装修等受损,环城公司应依法予以赔偿;高馨的诉讼请求中的确定项目损失40518元及必要开支的鉴定费2500元,合计损失43018元,本院应予支持;环城公司主张疑异项目的损失85857元无法确定,在质证部分已予阐明,高馨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已实际支出或确有必要,本院予以支持;环城公司主张高馨对房屋疏于管理导致损失扩大,在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中,高馨在外打工致房屋长期闲置,依常理不属于过错,环城公司又无其他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梦县环城自来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馨各项损失共计4301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高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原告高馨负担500元,被告云梦县环城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24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陶望发人民陪审员鞠爱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孝感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养护等管理责任。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养护时,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