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熊啟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啟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啟军,绰号“阿九”,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韶关市武江区。2016年12月1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啟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魏超、被告人熊啟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7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熊啟军在其住处韶关市武江区某住所五次容留吸毒人员朱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武江区工某住所抓获被告人熊啟军,并当场扣押吸毒工具自制“冰壶”两个。经现场检测,被告人熊啟军及吸毒人员朱某1尿液中甲基苯丙胺测试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啟军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朱某1的证言,被告人熊啟军的供述,辨认笔录,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制作的K4402325000002016120004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啟军无视国家法律,在其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啟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啟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啟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减除原已羁押的20天)。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自制“冰壶”两个,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