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9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93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奇,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旧县镇侯庄村委会西侯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75********。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超,男,1967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奇与被申请人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皖1222民初293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李超存放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上的存款。因王奇与李超已达成庭外和解,王奇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超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奇因与李超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超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的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超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曼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