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汤国淑与左清国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国淑,左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汤国淑,女,195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左清国,男,194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国淑与被执行人左清国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