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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汤国淑与左清国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国淑,左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汤国淑,女,195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左清国,男,194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国淑与被执行人左清国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