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88陈华明与冯士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明,冯士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88号原告:陈华明,男,196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吉飞,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士林,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平,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华明与被告冯士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959元,由原告陈华明负担。审 判 长 杨 云人民陪审员 彭少琴人民陪审员 仇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印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