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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顾洪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洪章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580号罪犯顾洪章,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中专文化,住上海市金山区,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作出(2012)金婺刑初字第8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洪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顾洪章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36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顾洪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洪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顾洪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顾洪章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洪章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皖涢 来源:百度搜索“”